中新網重慶10月15日電(郝紹彬 劉義)酒店未經工商管理部門許可把山地越野車作為娛樂項目經營,入住客人駕駛中發生事故,酒店應否擔責?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15日發佈消息稱,該院作出一審判決,經營山地越野車需管理機關許可,酒店違規經營忽視安保發生事故,判令賠償原告損失68537.47元。
  2012年9月8日,黃女士向重慶萬盛某酒店交驗駕駛執照後,駕駛酒店提供的山地越野車玩耍,車上同乘的還有黃女士之子。酒店告知了該山地越野車行使範圍,雙方約定娛樂費用標準為200元每小時。
  黃女士駕駛山地越野車在酒店範圍內開了一段時間後,因操作不當從酒店一客房門口人行石梯處駛下,穿過5.4米的酒店內設馬路,在馬路對面人行道上急轉彎,又穿過內設馬路約30米(該路段為平路),駛上馬路另一側的斜上坡後發生側翻。
  黃女士受傷後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後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交警支隊認定山地越野車同屬機動車,按照工商管理部門規定,經營山地越野車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屬於酒店經營範圍的才能經營。
  此次事故造成黃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0餘萬元。雙方就賠償協商不成,黃女士遂將酒店訴至綦江法院,請求賠償其損失。
  酒店辯稱,原告駕車造成損害是由於其操作不當。事故車輛無質量問題及故障,且在原告駕車前已核實原告具有駕車技能,並已講解了相關安全知識。原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知曉駕車風險,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經營山地越野車,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未舉證證明交給原告使用的山地越野車為合格安全車輛,並經過相關性能檢測;因山地越野車為特種使用目的的汽車,未有效告知原告相關的安全註意事項,未明確該車的禁止行駛線路,未得到經營許可而違規經營。
  被告未盡基本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原告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因自身操作不當,應當承當次要的民事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雙方過錯對原告訴請合理部分依法判決予以主張,對駕駛人承擔六成損害賠償責任,並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交錢玩山地越野車受傷 酒店未盡安保六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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