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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農民工失業保險新政,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華西都市報訊(四川日報記者 劉春華)11月26日,省人社廳公佈我省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失業保險的新政,從明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統一按照城鎮職工的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工失業後享受與城鎮職工一樣的失業保險待遇。該政策5年內有效。
  目前農民工進城務工後,用人單位大多以“農民合同制工人”方式為其參加失業保險。以這種方式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個人不用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務工單位按2%的比例為其繳納。如果務工單位為農民工連續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年以上,農民工失業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其參保繳費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生活補助費的方式,為農民工一次性計發生活補助費,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月補助標準為失業保險金的65%。而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則由個人按1%和單位按2%的比例共同繳納失業保險金,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根據其累計繳費時間長短,可以按月領取三個月以上失業保險金,最長時間不超過24個月,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
  這位負責人舉例說,按以前的政策,以某地目前每月最低工資1000元為例,此地城鎮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後失業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每個月能領到700元;而與城鎮職工同樣情況的農民工失業後,只能一次領取455元的生活補助費,遠遠低於失業保險金水平。明年1月1日起,將大幅度提高農民工失業保險待遇、延長享受待遇時間,消除城鄉差別。
  新政還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不管之前用人單位是按“農民合同制工人”方式為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還是按城鎮職工方式為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只要按新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農民工此前未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農民工的前後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期限合併計算。農民工失業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按照城鎮職工失業後的失業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兌現其失業保險待遇。  (原標題:農民工和城鎮職工享同等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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